商人陳振聰今早到西區警署報到,逗留2小時離開時表示,他跟警方都同意將保釋期延長3個月。
陳振聰今早10時許到西區警署報到,至中午12時許離開,前後逗留約2小時,現場大批傳媒包圍陳振聰座駕。
陳振聰離開時表示,跟警方商討後,雙方同意將他的保釋期延長3個月,即至7月7日。
陳振聰強調他持有的06年龔如心遺囑是真確文件,又希望警方盡快完成遺囑的科學鑑證報告。他又表示有信心可以上訴終院,相信司法是公義的。
較早前,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拒絕讓他向終審法院作終極上訴。
一直疾呼得不到公平審訊的陳振聰,立即表明會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。
陳振聰按規定今日要再就涉嫌偽造文件的案件到警署報到及續保,據悉他已聘用資深大律師清洪作代表。
針對爭產的民事上訴,陳振聰可於28日內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,終院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屬最終決定,無論結果如何,陳振聰皆不得再提出上訴。
上訴庭法官郭美超負責撰寫長8頁的判辭,解釋拒絕讓陳振聰向終審法院上訴的理由,同時下令陳振聰須支付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的訟費。
她指陳振聰倚賴的「當然上訴權」,終審法院早前已指明應小心理解,因為本港訴訟人士大多可得到上訴至上訴庭的權利,若非因涉及重大法律原則、或會造成司法嚴重不公,實不應再給予敗訴者一個上訴到終審法院的機會,令原本勝訴一方無必要地經歷第三層法院的審判。
郭官指出,相比王德輝遺產案或梅艷芳遺產案,陳振聰根本未能證明他的申索金額明顯超過100萬元。郭官解釋,雖然遺產龐大,但2009年5月爭產案於原訟庭開審前數個月,訴訟各方已達成協議,先審理兩張遺囑是否有效,至於遺囑的內容及演繹則容後再理,因此今次爭產案只關乎遺囑效力的判決,不涉及誰人可得多少遺產的判決,換言之即使陳振聰獲終極勝訴,最多只能證明2006年遺囑屬實,但遺產是否全屬他一個人、有多名受益人、抑或只是由他負責管理遺產,仍存在爭議,故上訴庭認為,現階段陳振聰根本不符合申索金額過百萬元的「當然上訴權」最低要求。
陳振聰一方雖然表示,即使不計申索金額,他仍有管理遺產的可能性,而有關權利亦理應獲得當然上訴權。但法官不認同這點,指若連管理權都可獲當然上訴權,則每宗過百萬的遺產訴訟也可上訴到終審法院,那便與終院對當然上訴權的理解背道而馳。
(即時新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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